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以下称地质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活动,维护捐赠者和地质博物馆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地质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受社会捐赠,可包含各类实物物资、赠款、艺术品、标本及其他对地质博物馆办公运行、免费开放、展览展陈、藏品保管等有实用价值的物资。且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含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质博物馆捐赠的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的资产。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含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地质博物馆捐赠各类物资款项(含文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文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持有的可移动文物(包括上级文物和普通文物)。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捐赠人向地质博物馆捐赠自产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向地质博物馆捐赠的文物,应当为合法途径取得,并对文物具有支配权。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六条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质博物馆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七条 捐赠方向地质博物馆表明捐赠意向后,地质博物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地质博物馆确认需求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
对于文物捐赠,捐赠人有义务提供捐赠文物的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地质博物馆有权利对受赠文物的真假、来源进行审查,涉及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捐赠,应当委托国家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第八条 地质博物馆接受捐赠物资后,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书。
第九条 捐赠证书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物资的种类及数量和受赠单位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证书的,地质博物馆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地质博物馆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地质博物馆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或文物由藏品管理部接收,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并由藏品管理部门根据接收物资的相关材料进行记账。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使用时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质博物馆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家、省级市本级有关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地质博物馆。对不能按时履约或变更捐赠意向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地质博物馆说明情况,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撤销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如捐赠方在捐赠产品质量、文物的真假等方面存在违约、欺骗等行为,地质博物馆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七条 地质博物馆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地质博物馆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地质博物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捐赠方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地质博物馆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地质博物馆所实施的捐赠活动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文物管理的规定,所捐物资如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计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文物资产等计入藏品管理总账。
第二十一条关于接受服务捐赠。地质博物馆接受法律、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广告或其他志愿服务的无偿捐赠时,经地质博物馆馆务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只出具捐赠证书,不提供带有价值的捐赠依据。
第二十二条关于接受境外捐赠物资。地质博物馆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时,应报雁塔区文物局、区公安局、学校等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应接受。
第二十三条所有捐赠人向地质博物馆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之日起试行。
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
202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