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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定位、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捐赠、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获取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三条 藏品管理部负责全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四条 馆务会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征集专项资金计划以及征集经费支出及结算。

第五条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征集藏品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六条 根据我馆定位、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能够反映学校人文历史、矿产资源、史前生物化石和观赏石等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物证或自然标本均在征集之列。具体列举如下:

(一) 普通地质标本,如各类矿物、岩石、矿石、构造、古生物化石和宝玉石标本。

(二) 沉积构造标本、洋底铁锰结核标本、能源矿产标本(如石油、油页岩、煤等)。

(三)典型观赏石标本,如泰山石、灵璧石、太湖石、钟乳石、硅化木等。

(四)来自极地、深海、天外(陨石)、国外等地的珍贵标本。

(五) 地质、物探、水文、测量、放射性化学等专业的老旧仪器设备。

(六) 具有历史收藏和纪念价值的地质包、记录本、教材、罗盘等地质用品。

入藏要求:

(一) 标本类藏品应为自然形态,大小不限,具有独特性和可展性。

(二) 鼓励师生为地质博物馆代采、代购标本。因很多标本可遇不可求,如老师和学生在野外实习、科研工作期间碰到地质现象突出的各类地质标本,可同博物馆联系后代采、代购。

(三)请提供捐赠或代采、代购标本的名称、产地、规格、年代以及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 对于任何征集的标本、模型或仪器等,无论大小,将一律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四章藏品征集方式

第七条 藏品征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藏品:

(一)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或奖金。

(二) 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三)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边防、海关、海警、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

第五章藏品征集程序

第八条制定征集计划。征集人员根据本馆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征集调查结果,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制定征集计划。

第九条初步筛选拟征集藏品。召开藏品管理部门会议,集体商议、筛选拟征集藏品,形成会议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拟征集藏品清单。

第十条征集申请。呈报《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拟征集藏品申请表》,经馆馆务会会议通过,再进行下一步征集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

(一) 在校师生,可直接与地质博物馆联系捐赠事宜;外地校友、社会各界人士捐赠藏品,可与地质博物馆联系后物流托运,由本馆支付运输费用;

(二)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召开藏品管理部会议,拟受赠藏品交由会议集体商议通过;

(四) 交由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鉴定评估。填写《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受赠藏品清单》和《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受赠藏品审批表》,提交馆领导审批;

(五) 办理移交、入藏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向藏品管理部提交《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拟受赠藏品鉴定评估报告》、《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受赠藏品移交清单》等原件或复印件;

(六) 标本的接收。凡上交、汇交、采集、征集、收集以及捐赠到地质博物馆的地质标本,由专人负责接收(至少2人),并办理接收手续;所有标本上架、进柜保存,同时将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以致谢忱;

(七) 标本的建档。凡矿床、地层等系统的标本其归档号必须同获得的文字资料的档案号相同,凡未获得文字资料的标本,可独立编制档案号。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

(一) 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二) 向区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三) 得到区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四) 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区文物局备案;

(五) 给予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具体办法遵照区文物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如非特殊情况,每年下半年由藏品管理部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藏品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呈报领导审核、馆务会会议审批。

第七章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交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