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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9

为促进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特制定《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TheGeological Museum of Chang’an University)。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126号长安大学雁塔校区。

第三条 举办单位:长安大学。博物馆接受长安大学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博物馆性质:是长安大学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长安大学利用所收藏的矿石标本、仪器书籍等文化资产设立并致力于服务长安大学教育科研和社会公众的高校博物馆,是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博物馆定位:自然科学类博物馆;国内外典型矿石标本的宝库;学校教学与科研的高端平台;长安大学的新名片。

第六条博物馆使命: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氛围和育人环境,促进地质学科自身的发展,增强自然与科学、地质与工程等学科的交叉融合,荟萃优质地学历史资源,为培养全面素质创新人才服务。

第七条博物馆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传播自然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教育事业和科普育人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一) 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文物和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 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博物馆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地质知识,为社会提供地学传播的平台;

(三) 学术研究:依托馆藏资源,开展矿石藏品和展览的专业研究,并为有关的学科建设提供实物为主的资料和信息;

(四) 社会教育:为校内外学生和专家学者提供实物考察的机会,为公众提供接受地学教育的场所;

(五) 公共服务:根据博物馆参观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长安大学校长。

第十条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长安大学考核任命。

第十一条 设置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馆务会作为行政决策机构。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传达长安大学机关党委及其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 负责全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三) 修改章程;

(四) 研究全馆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和重大活动方案;

(五)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监督经费使用;

(六) 讨论确定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行政事项;

(七) 研究决定以本馆名义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

(八) 研究确定本馆重要的行政决议;

(九) 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博物馆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馆务会议;

(二) 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博物馆行政工作的统筹、裁决与安排;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除本馆专家外,将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 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 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 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 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十五条 博物馆内设行政办公室、信息化建设部、藏品管理部、展览活动组织部、宣教科普部、科研及标本修复部、安保及保洁部。

第四章藏品管理

第十六条 博物馆按照本馆的性质和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七条 博物馆对藏品按照历史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第十九条 所有藏品办理出库手续,必须经馆长或副馆长批准。用毕及时办理归库手续。

第二十条博物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二十一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

第五章展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地学文化知识,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五条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二十六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六章教育、研究、服务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高校相关专业提供参与式教学和实践教学,为社会提供地学教育的平台,提高公众的地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二十九条 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七章发展与保障

第三十条 长安大学应将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全校发展规划,为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应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志愿服务支持。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运行资金来源包括:

(一) 长安大学拨款:本馆的日常事业经费和运营经费由长安大学提供;

(二) 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经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长安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博物馆所有藏品为长安大学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保证馆内藏品总账真实、准确、完整,接受长安大学指定的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核。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博物馆馆务会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长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长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长安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生效实施。

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