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9

一制定征集计划

征集人员根据本馆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征集调查结果,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制定征集计划。

二初步筛选拟征集藏品

召开藏品管理部门会议,集体商议、筛选拟征集藏品,形成会议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拟征集藏品清单。

三征集申请

呈报《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拟征集藏品申请表》,经馆馆务会会议通过,再进行下一步征集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

1 在校师生,可直接与地质博物馆联系捐赠事宜;外地校友、社会各界人士捐赠藏品,可与地质博物馆联系后物流托运,由本馆支付运输费用;

2 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召开藏品管理部会议,拟受赠藏品交由会议集体商议通过;

4 交由国家认可、具有权威鉴定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评估咨询机构鉴定评估。填写《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受赠藏品清单》和《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受赠藏品审批表》,提交馆领导审批;

5 办理移交、入藏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入藏手续,向藏品管理部提交《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拟受赠藏品鉴定评估报告》、《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受赠藏品移交清单》等原件或复印件;

6 标本的接收。凡上交、汇交、采集、征集、收集以及捐赠到地质博物馆的地质标本,由专人负责接收(至少2人),并办理接收手续;所有标本上架、进柜保存,同时将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以致谢忱;

7 标本的建档。凡矿床、地层等系统的标本其归档号必须同获得文字资料的档案号相同,凡未获得文字资料的标本,可独立编制档案号。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的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馆接受文物调拨工作流程:

1 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达成文物调拨意向;

2向区文物局提出调拨文物书面申请(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3 得到区文物局批准后,双方签订文物调拨协议书;

4 完成调拨文物清单及藏品档案,并报区文物局备案;

5 给予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合理补偿金,具体办法遵照区文物局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