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会员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是党员干部了解地质的重要课堂,是广大群众培养爱护环境的重要阵地,也是青少年教育实践的重要基地。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地学科普教育。
第三条 本组织性质:本组织是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从事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观赏石等领导、专家、学者,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支持博物馆事业、对博物馆学、文物学和历史学研究有兴趣、愿意成为博物馆文化志愿者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或机构、团体自愿加入。结合以弘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以奉献、创新、协作的精神加强博物馆之间的合作,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展等各项活动,优势互补,为博物馆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组织会址及秘书处设在博物馆内。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组织是会员和博物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博物馆搞好宏观管理,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各种经验交流协作。
第七条 本组织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 建立以研究、展示地学为主要内容的业务交流网络,组织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地质学研究和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 加强同兄弟博物馆的纵向与横向的联系、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学术活动;
(三) 为上级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地质研究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咨询、科研等服务,为博物馆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
(四) 开展对会员和博物馆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展品征集鉴定、陈列展览的艺术设计等有关知识,提高博物馆的社会知名度和整体水平;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呼声,定期与不定期举办各种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六) 组织博物馆的优秀人才、科研成果评审活动,推动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为我馆的工作人员,承认本组织章程并履行义务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组织及本组织上级管理部门审查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本组织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 会员单位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组织工作享有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 优先参加博物馆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
(四) 可免费使用本馆的临时展厅、学术报告厅等举办各种展览及文化活动;
(五) 免费参观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各种展览及文化活动;
(六) 免费查阅馆藏有关图书资料;
(七)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组织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 积极参加、配合组织活动,关心组织工作,执行组织的决议;
(三) 及时、正确地向组织报送有关技术信息资料、专题材料和可供有偿转让的科研成果;
(四) 接待本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参观、学习、交流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 通过各种途径对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以及各种文化活动进行宣传;
(六) 对博物馆的展览、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凡是对博物馆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经组织讨论通过,可聘请为组织的名誉会员或任组织名誉职务。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同时,可以参加或与其他有关组织发生联合关系,但不得有损害本组织及其他会员利益的行为,否则,将经常务会议讨论表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组织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讨论并确定组织的工作计划以及重大问题;
(一) 听取和审查秘书处年度的工作报告;
(二) 修改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名誉会员以及被聘担任名誉职务的代表参加。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组织召集,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组织委员:
(一) 组织委员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各个当选单位指定代表组成,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二) 由上届委员办公会议提出新一届委员侯选名单,在自愿的条件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委员侯选人必须获得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票数才能当选为委员,会议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数的四分之一;
(三)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四) 组织会议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也可由主任和秘书长召集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日常工作由组织领导下的组织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组织闭幕期间,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本组织秘书处工作。组织秘书处定期向组织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组织秘书处职能:
(一) 负责处理组织日常性工作;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组织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三) 制定组织的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会员贯彻执行情况;
(四)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本组织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秘书若干名,在自愿的条件下由组织选举并报上级批准产生,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与主任协商聘任,对他们的考核办法和标准由组织制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收入;
(二) 政府的资助及相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 组织举办的活动和召开的会议;
(二) 秘书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差旅费;
(三) 技术资料收集、翻译、印刷、出版等费用;
(四) 与本组织工作有关的正常开支。
第二十二条活动经费及资助费用交组织所属单位,根据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由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组织工作有突出贡献,促进行业生产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经组织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评定后,以组织名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组织章程及有关规定或其言行给组织形象及行业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经组织讨论审议后,可劝其退会或给予除名处理,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负责博物馆之友成员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加入博物馆之友者需持有关证件,向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提出申请,填写博物馆之友登记表,经我馆审核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资格;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每年举办一次年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博物馆之友进行表彰;
第二十八条一年之内与博物馆无任何联系的会员,如未特别说明则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九条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拥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21年4月8日起开始实施。
长安大学地质博物馆
2021年4月8日